“没想到我们还没有到法院起诉就领到了工资,感谢法官为我们做主!”近日,案外人周某、黄某银、郑某钊激动地对筠连县人民法院法官说道。
案情回顾:石家庄某铁建公司与黑龙江某建筑公司因修建途经筠连县的高速公路产生纠纷,筠连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持续沟通协调,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石家庄某铁建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黑龙江某建筑公司600000元,黑龙江某建筑公司出具与所有应收款项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石家庄某铁建公司再于2021年2月5日前支付黑龙江某建筑公司余款661532.66元。石家庄某铁建公司按期支付了600000元,而黑龙江某建筑公司并未出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石家庄某铁建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主动与双方公司取得联系,经调查,确定黑龙江某建筑公司未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599980.66元,该建筑公司主要顾虑是担心石家庄某铁建公司不支付余款661532.66元。经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打消其顾虑后,黑龙江省某建筑公司出具了3599980.6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以为此案可以画上圆满的句号,不料,作为申请执行人的石家庄某铁建公司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余款。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避免衍生新的执行案件,执行法官多次向石家庄某铁建公司告知利害关系,最终,促成该公司一次性支付了余款661532.66元。
执行期间,执行法官调查了解到黑龙江某建筑公司雇请的工人周某、黄某银、郑某钊因未领到工资多次到石家庄某铁建公司施工项目部讨要工资。为减少工人的诉累,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公司确认差欠3名工人的工资款项金额,双方公司均同意从上述余款661532.66元中优先支付3名工人工资款50980元,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近年来,筠连县法院始终秉持“案结事了人和”原则,弘扬“春风精神”,发扬“春风经验”,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大力开展诉源治理,减少可能衍生的涉诉案件,降低当事人诉累,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 古静 刘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