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山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作业案件,依法以危险作业罪一审判处左某某管制五个月,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彭山法院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2021年3月中旬至2021年4月上旬,左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汽油装于多个塑料桶内,在彭山辖区内向他人贩卖,从中牟利2000余元。后经群众举报,彭山区公安分局民警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路边将左某某挡获,现场查获6桶塑料桶装92#汽油325升并扣押。左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即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审理过程中自愿退缴了违法所得2000元。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左某某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害,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考虑左某某如实坦白、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某管制五个月,对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的储存、经营等活动。判决宣告后,左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本案的审结,有力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下一步,该院将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有效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防范化解辖区重大建设、重点项目等领域的安全风险,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张书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