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法院受理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立案受理后,叙永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详情:被告何某群原系原告叙永县千某某孕婴店二店雇请的店员,于2020年12月20日离职。被告廖某琼与被告邱某分系姑嫂关系,2020年11月27日,廖某琼经邱某分介绍在原告处通过何某群订购了某品牌婴儿配方奶粉7罐。奶粉使用完之后,廖某琼继续通过何某群微信订购该品牌奶粉,何某群未向廖某琼透露其已从原告处离职的事实,也未向原告告知廖某琼还需购买奶粉,便在其他经销商处进购相同品牌奶粉继续向廖某琼出售。
2021年3月,廖某琼、邱某分知晓了何某群已从原告处离职,便主观上认为其在何某群处购买的奶粉有问题,遂找原告及何某群协商解决,期间得知何某群向其出售的奶粉并非是原告处所售,双方协商未果。之后,廖某琼、邱某分通过邱某分名下抖音账号发布抖音视频,视频清晰拍摄了原告所经营店铺的名称、编号,视频画面显著位置配有“这家店欺诈消费者”的文字,且该视频语音内容为“千某某涉嫌欺诈消费者,叙永千某某”。视频发布后截止2021年3月19日,该抖音视频被网友点赞9970次,评论3086条,转发1178次。
叙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廖某琼、邱某分发布未经核实的抖音视频已构成对原告叙永县千某某孕婴店二店的名誉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虽然本次纠纷起因为被告何某群的不诚实行为,但被告何某群以及其所经营的叙永县母某某孕婴店与本案的侵权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何某群、叙永县母某某孕婴店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叙永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某琼、邱某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其名下抖音账号发布的侵害原告叙永县千某某孕婴店二店名誉权的视频内容;
二、被告廖某琼、邱某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名下抖音账号上公开向原告叙永县千某某孕婴店二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被告廖某琼、邱某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叙永县千某某孕婴店二店6020元。
(叙永法院 李忠林 苏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