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当事人来到法院,本意是要借助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却在诉讼中却动起了“歪脑筋”,耍起了“小聪明”,在法庭上公然撒谎,最终“自食其果”。近日,隆昌市人民法院对一名在诉讼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2000元!这是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隆昌市人民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案件审理】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杨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某某陈述川KXX号车辆是其个人购买,登记在其名下,双方不存在合伙购买车辆的关系。
但是,在本院审理李某(王某某之妻)与杨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某某又明确陈述川KXX号车辆是和王某某合伙购买,该车属于合伙财产,并承认自己在王某某诉杨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了虚假陈述。
本院认为,杨某某在王某某起诉其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故意作虚假陈述,违背诚信诉讼原则,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严重妨害了案件审理与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诉讼环境,本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对杨某某罚款2000元的决定。收到罚款决定书后,杨某某后悔不已,及时缴清了罚款,并表示以后吸取教训,踏实做人、做事,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法官说法】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庭是解决矛盾、平复纠纷之地,容不得任何谎言!诉讼参与人都应当按照事实情况如实陈述相关内容,任何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钟艳 李育姗 顾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