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一起刑事案件,以滥伐林木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判处被告人盛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人民币三千元。责令盛某、张某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2500元。
2019年3月,盛某、张某购买了丹棱县仁美镇一农户的林木。2020年7月,二人在提交林木采伐申请尚未获准的情况下,将购买的林木采伐变卖,经鉴定采伐的236株巨桉立木蓄积26.0755立方米。2021年3月16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盛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遂到其位于丹棱县齐乐镇的住宅搜查,盛某主动将3支砂枪、1515克火药交给民警。经鉴定,其中1支砂枪在送检状态下能够实现发射功能,应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查获的火药中含氧化剂硝酸钾、还原剂单质硫和单质碳、具备燃烧性,是黑火药。
庭审中被告人盛某、张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表示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导致触犯了法律,今后要做学法守法的公民。
丹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张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盛某非法储存爆炸物,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盛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盛某、张某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其侵害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受损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鉴于被告人盛某、张某具有自首、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即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即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株以上即构成滥伐林木罪。公民有学法守法的义务,不懂法的辩解只能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不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汪成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