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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行政争议有了“新平台”

宜宾市翠屏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落地见效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作者:姚梦 彭屏 发布时间:2021-08-23 15:37:25

“法官你好,我想好了,我要撤诉!”8月19 日,原告曹某某一通电话打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表示自愿撤回对被告宜宾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的起诉。据悉,该案件为一起给付工伤保险金案,原告曹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向宜宾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却没有得到全额支付。原告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诉请被告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286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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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案情认为该案有协调化解的可能。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引导双方进入协调化解程序,原被告心平气和地来到翠屏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在法官的主持下,开展平等对话、友好协商。通过分别对原被告进行明法析理,厘清了法律关系,讲明了诉讼风险。原告经过深思熟虑后,主动联系法官撤回起诉,该案得以成功化解。

今年6月,为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翠屏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推动翠屏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在翠屏区法院挂牌成立宜宾市翠屏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标志着该区化解行政争议有了“新平台”。该中心本着自愿、合法的基本原则,由法院和司法局组织被诉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特邀协调化解员等多方参与协调化解,具有快速、便捷、高效的特点。无论是诉前、诉中还是诉后,当事人均可向法院或者司法局提出协调化解申请,一般情况下30天内办结,对未能协调化解的再依法进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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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以下行政争议案件可以启动协调化解程序。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涉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协议、行政给付等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行政争议;三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的相关民事争议;四是政府信息公开、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衍生案件等属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适宜协调化解的行政争议;五是当事人自愿协调化解的其他涉诉行政争议。

“翠屏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是多元化解行政争议的积极探索,对源头治理行政诉讼、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一步,我院将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加大对特邀调解员的培训力度,促进更多行政争议通过调解方式实质化解。”翠屏区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表示。

(姚梦 彭屏)

 

  


责任编辑:唐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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