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通过约谈教育和释法明理,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执行款10万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成功执结一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袁某、刘某、冯某系宜宾某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18年12月,三人在下班回家途中乘坐案外人刘某甲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袁某、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冯某重伤住院。经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认定为工伤,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宜宾某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为三人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人家属向该公司讨要赔偿款,协商未果,分别将宜宾某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翠屏区法院。翠屏区法院审理案件后,依法判决宜宾某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袁某、刘某的家属各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5万余元,向冯某的家属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16万余元,三起案件赔偿金共计160余万元。判决书生效后,宜宾某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人家属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翠屏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将三起执行案件并案执行。该案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宜宾某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宜宾某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生产用房进行了查封。
当天,承办法官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院,对被执行人宜宾某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进行约谈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法官释法明理,促使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场将1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承诺剩余的150万余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全部付清。至此,三起劳动争议执行案件暂告一段落。
“通过案件审理、执行等程序,法官多次向我们释法明理,让我们认识到了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企业只需支付很少的赔偿金,其余均由保险基金赔付。没有购买工伤保险,赔偿金则全部需要企业负担。”“希望其他民营企业吸取我们的教训,主动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既减轻企业负担,又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王某某说道。
据法官介绍,袁某、刘某、冯某与某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均受劳动合同的约束和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虽三人均于2017年签署了不要求宜宾某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关系的声明,但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单方的意思表示而免除。所以,企业应当承当相应费用。
据了解,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后产生的费用需由企业负担。此外,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法官在此提醒所有用工单位,切勿任性而为、因小失大,主动履行企业责任、社会责任,按时足额为员工购买工伤等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俞佩玲 毛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