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某和被告谢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伍某将谢某诉至攀枝花市仁和区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被告谢某不同意离婚。承办法官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充分了解事情原委、听取双方及家属意见,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不予离婚。
判决生效后,为修复离婚当事人之间的感情“裂痕”,承办法官对该案进行跟踪回访。回访过程中,承办法官详细询问双方当事人生活近况、子女近况等,分别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同时开展一定的心理疏导。希望伍某和谢某能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婚姻观,理性面对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并积极解决。
8月13日,中国传统节日七夕节即将来临之际,承办法官再次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回访。伍某表示夫妻关系有所改善,家庭氛围逐渐向好。谢某表达了对法院和法官的谢意,感谢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促进婚姻家庭和谐。(毕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