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通过集中约谈,敦促被执行人徐某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执行款60000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9月,周某与徐某、邓某签订《入户大门工程合同》、《不锈钢工程合同》,约定为徐某、邓某位于翠屏区某小区的楼房提供入户大门和不锈钢材料及安装。随后周某进场施工,并安装完毕。双方结算后,徐某、邓某尚欠周某工程款58612.77元。周某多次催收未果,将徐某、邓某诉至翠屏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翠屏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徐某、邓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周某工程款58612.77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徐某、邓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某向翠屏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翠屏区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承办法官向徐某、邓某送到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调查徐某、邓某的财产情况,同时冻结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当天,承办法官将被执行人传唤到院,进行约谈教育。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徐某当场一次性支付周某工程款款及利息共计60000元,一起执行案件至此终结,双方握手言和。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毛吉宇 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