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翠屏区法院:集中约谈见实效 被执行人当场履行6万元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作者:毛吉宇 彭屏 发布时间:2021-08-20 10:12:39

8月18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通过集中约谈,敦促被执行人徐某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执行款60000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当场履行.jpg

2018年9月,周某与徐某、邓某签订《入户大门工程合同》、《不锈钢工程合同》,约定为徐某、邓某位于翠屏区某小区的楼房提供入户大门和不锈钢材料及安装。随后周某进场施工,并安装完毕。双方结算后,徐某、邓某尚欠周某工程款58612.77元。周某多次催收未果,将徐某、邓某诉至翠屏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翠屏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徐某、邓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周某工程款58612.77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徐某、邓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某向翠屏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翠屏区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承办法官向徐某、邓某送到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调查徐某、邓某的财产情况,同时冻结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当天,承办法官将被执行人传唤到院,进行约谈教育。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徐某当场一次性支付周某工程款款及利息共计60000元,一起执行案件至此终结,双方握手言和。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毛吉宇 彭屏)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