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火灾而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潘某赔偿原告陈某、王某因火灾所致的各项财产损失合计214687元。
原告陈某、王某的房屋与被告李某、潘某的房屋相邻。被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8月28日20时15分许,被告所居住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某处的房屋内发生火灾,导致与被告房屋两侧的房屋和相邻的房屋及其屋内的物品被火不同程度烧毁。火灾后,经消防队认定,起火部位为被告潘某房屋北墙距东墙1米处;起火原因为可以排除雷击、人为纵火、生活用火不慎和烟头阴燃引发火灾,不能排除电器设备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该事故经社区等协调未果,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了专业机构对其损失进行评估后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权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作为受损房屋的权利人,因被告在其自有房屋内居住生活期间因不能排除其屋内电器设备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导致原告的房屋及其屋内部分物品受损,对此,被告作为本次火灾事故的侵权人,对因其侵权行为而导致原告产生的合理损失,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叙永法院 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