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感谢!谢谢李法官顶着炎炎烈日,多方奔走让我拿到了这笔时隔10余年的购房款,真的太感谢了!”8月13日,当事人洪某某来到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将一面锦旗送到执行法官李明的手中,对她尽职尽责、为民办实事的工作作风表示充分肯定和诚挚感谢。
申请执行人洪某某与被执行人宜宾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洪某某与宜宾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洪某某付清房款后,宜宾某房地产公司所建房屋因其他债务债权被法院依法查封,导致房屋无法交付,故洪某某诉至原宜宾县人民法院请求宜宾某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2009年,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宜宾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洪某某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叙州区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遂陷入了“执行不能”的境地。直到2021年4月,洪某某向叙州区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
为更好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充分利用执行事务中心“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不动产查控等多种形式,发现被执行人宜宾某房地产公司在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叙州区管理部有该公司的保证金13余万元,遂多次前往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叙州区管理部沟通协商,最终,经过10余次的协调沟通,法院依法扣留、提取了该笔保障金并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挽回了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损失,赢得了申请执行人的高度赞美。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这是法院人代代相传,历久弥新的精神底色,小小的一面锦旗,既是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肯定,更是对执行法官践行初心使命、司法为民的见证。接下来,叙州区法院将一如既往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切实将解决执行难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大执行强制力,强化善意文明执行,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破难题、解民忧,为让群众在司法活动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张静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