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0日,A公司受B公司委托施工泸定县城南大桥修建工程,由于工期较紧,B公司要求A公司在2013年1月12日前安排人员、设备进场施工,2013年1月11日A公司进场施工,2014年11月7日竣工并通车运行,后又通过了组织验收。
A公司按约向被告提交完工结算报表及相应工程资料后,由于B公司拖延办理结算,导致工程始终未完成结算。2021年7月9日,A公司因B公司未付剩余工程款将其起诉至泸定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由于涉案工程较大,工程款项金额较高。收案后,朱福龙“石榴籽”调解工作室赓即电话联系双方,促进双方提出调解方案。随后于7月30日邀请双方到院进行调解工作。最终,该案经朱福龙“石榴籽”工作调解室悉心调解,双方成功和解并达成一致协议。(陈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