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始于“高富帅” 终于“杀猪盘”

——四川省筠连县一“杀猪盘”诈骗集团五名成员被判刑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 作者:古静 陈敏 发布时间:2021-08-05 14:16:50

原本以为和自己谈恋爱的是高富帅,没想到手机那头的“恋爱对象”竟把自己当成“猪”,相中的也仅仅是自己的钱财。

图片①:庭审现场.JPG

8月4日,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利用虚假赌博网站骗取被害人赌博资金的诈骗案,被告人刘某洋、姜某钱、黄某杰、邱某先、王某刚五人结成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骗取他人钱款共计44.7万元,另外,首要分子刘某洋单独骗取他人钱财55.7016万元。五名被告人一审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被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洋在缅甸、四川省筠连县等地实施“杀猪盘”诈骗活动,将自己包装成“高富帅”,利用各类交友软件添加女性网友为好友,并与对方确定“网恋”关系,获得对方信任后,向对方推荐一个叫“爱心公益”的虚假软件,诱导被害人进入软件赌博或投资。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洋先后与被告人姜某钱、黄某杰、邱某先、王某刚等人结成犯罪集团,在筠连县筠连镇某小区内租用专门场地,实施上述“杀猪盘”活动。该犯罪集团通过上家控制该赌博软件输赢,先以小额盈利获取被害人信任,再诱导被害人不断向不同账户注入资金进行赌博或投资,从而使被害人上当受骗。骗取钱财后,软件平台上家按照30%或40%的比例抽成牟利,并按照60%或70%的比例抽成返给被告人刘某洋,被告人刘某洋再按照收到上家返款20%至50%的比例返给其余四名被告人,累计在四川省筠连县期间骗取他人钱款44.7万元。

图片②:被告人接受审判.jpg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洋、姜某钱、黄某杰、邱某先、王某刚五人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形成三人以上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于犯罪集团,被告人刘某洋在犯罪集团中起到组织、指挥、策划作用,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钱、黄某杰、邱某先、王某刚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应对其在四川省筠连县参与期间该诈骗集团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洋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情节;被告人姜某钱、黄某杰、邱某先、王某刚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被告人王某刚具有从犯情节。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地位、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网恋有风险,动情需谨慎。线上交友一定要注意:不要随便透露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提出金钱交易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在没有仔细核对相关信息前不转账、不汇款。利用所谓谈恋爱设下“杀猪盘”骗局,是骗子惯用的伎俩,千万不要被甜言蜜语冲昏头脑而上当。

(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   古静 陈敏)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