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8名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通知到法院,通过讲理释法,促进被执行人当即履行部分案款并对剩余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康某雇请杨某等8名民工到武汉汉口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高速路某标段做工,负责打混泥土等工作,口头约定报酬185元/天,到工程结束,共拖欠8名民工199271.50元。
2021年4月,杨某等8民民工将康某诉讼到法院,4月20日,屏山法院判决康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康某在判决生效后仍未履行,杨某等8民民工向屏山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受理杨某等8名民工执行申请后,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线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康某,被执行人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履行。
考虑到民工工资的特殊性,执行法官不放弃最后一点努力,将双方通知到场,经过3个多小时的耐心细致工作,被执行人与8名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4万元。
(陈绍远 丁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