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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的流浪犬伤了人,谁来担责?

来源:叙永县人民法院 作者:刘彬 发布时间:2021-08-03 10:24:28

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李某自愿当庭赔偿了原告桑某、桑某某因被狗抓伤而产生的注射狂犬疫苗费用1408元。

原告桑某、桑某某以其于2020年5月31日遛狗回家被被告李某的金毛犬抓伤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其注射狂犬疫苗的费用2816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合计8816元。被告李某以抓伤原告的金毛犬系前几日流浪到自己家偷吃猫粮未离开的流浪狗,非自己饲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义务。

庭审过程中,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组织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针对该案的特殊性,将《民法典》中类似案件的相应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本案的流浪狗在被告家生活较长时间,被告并未驱赶且为其提供了食物,在此期间,被告对该流浪狗具有管理义务,对其在管理该流浪狗期间,因该流浪狗所致的侵权行为,有责任承担赔付义务。当事人听后自愿以调解方式解决该纠纷,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意见,被告李某当庭履行了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义务,至此,承办法官顺利化解了该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叙永法院 刘彬)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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