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屏山住建城管局何某受贿五百多万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郭林 发布时间:2021-07-29 17:17:51

7月29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某受贿案进行公开审理,以受贿罪被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追缴其所有的违法所得。

微信图片_20210729165935.jpg

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4月至2016年,被告人何某在任屏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副站长、建管股副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工程基础验槽、基础验筋、主体验收、施工安全文明评价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38万余元。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何某在担任屏山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副站长、屏山县住建城管局勘察设计股副股长、股长、建筑消防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业绩认定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帮助,收受孙某某、任某某等12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5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59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何某立功、退赃、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本次庭审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50余名住建系统领导干部旁听案件审理,通过观摩庭审,达到以案促改、警钟长鸣的警示教育目的。

(郭林)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