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某受贿案进行公开审理,以受贿罪被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追缴其所有的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4月至2016年,被告人何某在任屏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副站长、建管股副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工程基础验槽、基础验筋、主体验收、施工安全文明评价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38万余元。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何某在担任屏山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副站长、屏山县住建城管局勘察设计股副股长、股长、建筑消防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业绩认定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帮助,收受孙某某、任某某等12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5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59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何某立功、退赃、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本次庭审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50余名住建系统领导干部旁听案件审理,通过观摩庭审,达到以案促改、警钟长鸣的警示教育目的。
(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