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井研法院马踏法庭成功调解了与一套房屋相关联的两起纠纷,通过“合二为一”,最终将案件纠纷“消除为零”,有效平衡和维护了“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一(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限期配合原告办理房屋X的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二(原告某信用社诉被告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刘某立即归还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1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判令原告对房产X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事实:
2013年2月6日,李某与刘某签订购房协议,刘某将位于井研县某镇的住宅一套出售给李某,双方约定:购房价款为26万元,李某在协议生效后支付购房款20万元,双方于2013年8月26日前办好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李某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3日内向刘某付清购房余款6万元。签定合同后,李某按约定支付了20万元购房款给刘某,2018年8月24日,在未征得李某同意也未告知某农村信用社的情况下,刘某将该房屋抵押给某农村信用社贷款13万元,并进行了抵押登记,现刘某尚欠某农村信用社贷款本金和利息共计11万元至今未归还。后刘某虽然将房屋交付给了李某,但迟迟未能办理过户,李某因此也未支付购房尾款。
马踏法庭受理上述案件后,考虑到两案的密切关联性,将两起纠纷放在一处化解。承办法官集中接待案涉当事人,耐心倾听各方诉求,热心释法答疑,耐心说理教育,告知当事人购房协议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对被告“先卖后抵”的不诚信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当事人情绪逐渐缓和。办案过程中,马踏法庭坚持“柔性”审判,以法理为切入点,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告知各方当事人,涉案房屋在解除抵押前无法实现过户,而刘某目前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已为既定事实,劝导他们通过友好协商、尽最大可能权衡各方利益。
最终,某信用联社主动撤诉,并经李某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真诚的沟通,最终各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原告李某同意出借5万元给被告刘某,并支付购房尾款6万元;刘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某农村信用社贷款本金和利息后,某农村信用社及时解除案涉房屋抵押,刘某配合李某为其办理过户手续。(为便于表述,本案部分事实和金额进行了简化和调整处理)
近年来,马踏法庭立足审判工作实际,积极回应群众的司法需求,注重用法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为群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有温度的司法服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