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的不说,锦旗和感谢信请你们一定收下,贵院的执行方式不仅为我们的权益加了一道保障,也避免了重复建设造成的浪费,可谓两全其美。”近日,原富顺县某饮料厂职工代表以赠送锦旗和张贴感谢信的方式表达对富顺法院本次执行工作的感激之情。
案情回顾,租赁引发的纠纷
2002年,四川省富顺县某饮料厂与四川省富顺县某钢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除约定饮料厂交由钢铁公司使用及租金等事项外,还要求钢铁公司解除合同搬离时需将工厂恢复原状。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饮料厂遂诉至法院,法院生效判决确定:限被告钢铁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搬迁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并将饮料厂房屋、水电按合同恢复原状;钢铁公司自2017年1月起至搬迁并恢复原状之日止,每年赔偿饮料厂经济损失1600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应原告申请,富顺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钢铁公司调查发现,该企业已停产多年,所租赁的厂区内房屋、机器设备等早已废弃破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企业负责人一时也无法联系。
陷入僵局,恢复标准争议大
当法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方时,饮料厂23名职工群情激愤表示不能接受,后执行法官经过多方排查,终于联系上了原钢铁公司的负责人陈某,在向其阐明相关义务后,又及时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协商。
经过多轮协商,双方在租赁支付金额上达成了一致,但在恢复原状上争议仍然较大。因租赁合同签订于2002年,虽然合同附有原状草图,但至今已将近20年,涉及建筑自然损坏、扩容改建等,恢复标准的差异将使恢复难度和费用差异巨大。因此,虽然双方经过多轮谈判,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柳暗花明,案涉厂区将拆迁
此后,执行法官再次到现场勘查,试图找出现状与草图的差异,进而明确恢复标准。在勘查现场时,意外听说该地可能要拆迁,经向县征地拆迁部门核实,得知案涉厂区属于省道占地拆迁范围,但拆迁赔付标准尚未明确。
此时,恢复已无必要,但申请人担心现状拆迁可能导致补偿标准降低,法官遂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经过协商,被执行人同意除支付拖欠的租赁款外,先行按500元/每平的标准垫付部分拆迁款,用以担保可能存在的原现状拆迁标准之间的差额,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次日,饮料厂职工特意向执行法官送来锦旗,并在法院大门上张贴感谢信,被执行人也认为法院的执行方式减少了自身损失,对法院所做工作亦表示认可。(贺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