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彭山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涉案金额高达640万元的传销案违法所得及罚金。
2021年3月,彭山法院对龚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进行审理并宣判,龚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47.2万元予以继续追缴。该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彭山法院于2021年4月对被告人龚某某应缴纳的罚金及违法所得予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从侦查机关接手了其在侦办案件中所查封扣押的龚某某及其子唐某某名下的不动产的相关资料及二辆奔驰车,于第一时间进入拍卖程序,待司法评估报告送达被执行人龚某某后,其提出书面请求:因其中一处房产有高龄残疾老母亲居住,亦担心法院拍卖有可能要贬值,故请求暂缓拍卖,由其委托代理人其妻唐某某代其去筹资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彭山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决定暂缓启动网络司法拍卖,并明确告知唐某某,暂缓执行的时间为期二十天,逾期将依法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
7月21日,唐某某及案外人将龚某某应缴纳的罚金及违法所得共计647.2万元缴存至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至此,该涉案标的达640余万元的刑事涉财产执行案在短短87天内成功执结。
近年来,彭山区人民法院持续加大对涉黑恶、职务犯罪、金融犯罪、传销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力度,采取及时查封、冻结、网络司法拍卖等手段,同时用足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定期失信大曝光以及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始终保持对被执行人的持续高压执行态势,三年来,共执结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 616件,执行到位 5800余万元。
(阚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