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9日,会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段某某高空抛物罪一案并当庭作出宣判,成为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来,凉山州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据了解,被告人段某某居住于会东县鲹鱼河镇明阳文苑小区20楼,因家庭矛盾,曾于2020年、2021年两次在家中厕所窗户向外抛掷衣物等物品。2021年5月27日0时至1时,段某某因家庭琐事和妻子争吵后,为发泄情绪,再次从家中厕所窗户向外抛掷衣物、化妆品、玻璃制品、铝合金晾衣架等物品,致四楼两户人家的玻璃房玻璃、地板砖损坏。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16日以高空抛物罪向会东县法院提起公诉。
会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财物受损,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公共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高空抛物罪。结合被告人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