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上午9点,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在县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人员见证和监督下,成功 “强制腾房”,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被执行人傅某与第三人练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三人练某将坐落于屏山县屏山镇利民小区一套房屋卖给被执行人傅某,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且傅某已搬入该房屋居住。但在2020年,第三人练某又将所购房产再次出卖给申请执行人廖某、刘某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2020年12月23日,屏山法院判决“被告傅某立即停止侵权,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搬出并归还原告廖某、刘某坐落于屏山县屏山镇利民小区的房屋”,案件生效后被告傅某一直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廖某、刘某向屏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傅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张贴执行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傅某停止侵权并限期搬离涉案房屋。但被执行人傅某始终不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屏山法院经合议庭多次合议决定进行强制腾房。
屏山法院执行干警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按照事先制定的执行方案严格实施,保障屋内物品的完整性,在检察院民刑监督处相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该案顺利执结。
(陈绍远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