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经常会遇到事故车辆仅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但仅投保商业险的情况却鲜少遇见。近日,富顺县人民法院在富顺县道路交通事故一站式调处中心巡回审理了一起事故车辆仅投保商业险的交通事故案件。
2020年10月,聂某驾驶吴某所有的小型客车在行驶时将突然横过道路的行人丁某撞倒,造成丁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聂某分别承担事故的主、次责任。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经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法官阅卷后发现该事故车辆仅投保了商业险,经询问当事人后了解到,事故车辆为吴某购买的一辆二手车,在续保时,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核查后,告知其交强险还未到期,故,吴某只购买了商业险,进而导致交强险过期脱保。
开庭前,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于是,承办法官立即组织调解。通过对丁某伤残后的各项损失以及在交强险赔付和商业险赔付范围的分摊金额进行仔细核算,并扣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后,吴某尚应赔偿丁某7万余元。考虑到丁某经济困难,部分医疗费是其四处借钱拼凑而来,经承办法官耐心与双方沟通交流,在吴某已垫付近4万元医疗费的基础上,再向丁某赔偿38000元并当场履行。至此,本次调解圆满成功,当事人握手言和。(马文娟 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