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孩子,妈妈来接你回家了 人性化执行助母子团聚

来源:叙永县人民法院 作者:赵云 吴青芯 发布时间:2021-07-16 17:53:50

“皓皓,妈妈来接你回家了,和奶奶、爸爸说再见。”

一个母亲对孩子深深的爱,一个家庭难以割舍的情感,夫妻不存亲情在,打断骨头连着筋,面对抚养权执行案件,既落实好判决内容,又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是执行法官想要做好的事情。近日,在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行事务中心接待室内,8岁男童皓皓重回母亲怀抱,一起抚养权执行案得以圆满执结。

图:目送李某和孩子离开.jpg

李某与许某于2012年经人介绍而认识,2013年6月21日,生下儿子皓皓,2016年2月7日,女儿小茹也幸运降临,有儿有女,一家人其乐融融,可称得上是幸福家庭。但是好景不长,柴米油盐的生活,家庭重担的承担,逃不过鸡毛蒜皮的重复、多次吵闹,矛盾越来多,于2021年5月17日法庭相见,许某起诉李某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许某和李某自愿离婚;婚生子皓皓随李某生活,婚生女小茹随许某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均有探视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调解生效之后,由于婚生子皓皓还在本地上学,未放假,无法完成孩子的交付生活,待孩子放假之后,李某来接皓皓回贵州遵义生活,但孩子的奶奶却多次找借口,始终不把皓皓交与李某带走,李某很无奈,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图:申请执行人将孩子带走前,孩子和其奶奶与父亲告别.jpg

申请执行人李某很想念孩子皓皓,整日以泪洗面,将执行申请交到法院后,几乎每天都来法院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执行法官收到案件之后,立即通知被执行人许某到法院了解情况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哪知许某电话中满口答应,可来人却不是许某,而是许某的母亲,其母亲由于对孙子的宠爱,从感情上无法割舍,找了诸多理由不将孙儿皓皓交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执行法官随后便联系社区干部赶到被执行人许某家中,被执行人许某却已将子女带到亲戚家中躲藏起来,电话不接,也不见面相谈,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图: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执行法官表示感谢.jpg

执行法官和社区干部从当天下午3点一直守到晚上12点,希望被执行人许某能出面相见,但无功而返。执行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是故意带娃娃躲避,离开20分钟后,“回马枪”再度来到许某家中执行,被执行人许某虽然已回家,但已将孩子皓皓借放在亲戚家中,未带回家。找到许某之后,执行法官继续向其进行法律宣传,释法明理,其全家人都表示自愿将孩子皓皓交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抚养生活,但在去带孩子回家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某又动摇了,直至凌晨2点,被执行人又一去不复返,杳无音信。

图:双方面对面坐到一起,移交孩子的事宜在法官的组织下进行.jpg

后来,皓皓的奶奶称孙子皓皓自幼由他们带大,感情上无法割舍,找人写了一份协议,加大了探视权的时间和范围:即要求李某同意其在寒暑假期间将孩子皓皓接回家一同生活,好培养皓皓与小茹兄妹之间的感情,如果李某做不到,被执行人许某就有权提起抚养权变更。执行法官陷入了两难境地,因许某无权要求申请执行人李某达到上面的要求。随即被执行人一家人又全部躲了起来。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法院为不伤及孩子仍决定以温和的方式来执行此案。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许某及其家属做思想工作,要求其配合法院履行执行义务,最后许某终于同意把皓皓带到法院当面协商孩子的抚养事宜。

图:执行法官和社区干部、申请执行人来到许某家中执行.jpg

7月14日,申请人李某一家接到法官通知后,迅速赶到了法院。见到儿子的那一刻,李某眼中含泪,既开心又有隐隐的担忧,因为许某没有来现场,来的是许某的母亲,如果许某不出现,执行法官无法强行让孩子的母亲将孩子带走,执行肯定是不能成功的。执行法官通过拉家常,讲法律、讲道理等多种形式做通孩子奶奶的思想工作,并劝说许某到法院签字移交孩子,最终许某来到执行事务中心签字同意移交孩子。将孩子接走前,申请执行人李某对孩子奶奶几年来对孩子的关爱和照顾表示感谢,理解孩子奶奶的不舍之情,表示两孩子虽然住两地,但血脉亲情一直在,让孩子和其奶奶与父亲告别后,顺利将孩子接回家,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图:执行法官向孩子奶奶释法明理.jpg

叙永县人民法院 赵云 吴青芯)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