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定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案件,避免了矛盾纠纷升级。
2021年4月11日8时许被告王某及王某某的家属喻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泸定县向石棉县行驶时,与原告陈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客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喻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石棉交警队认定,原告陈某某负事故次责,喻某负主责。4月28日经石棉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但被告王某、王某某因痛失家属一直沉浸在悲痛之中,对此事的抵触情绪很大,一直拒不履行修车义务,二原告将其诉至法院。
调解前期,针对双方当事人对相关法律了解不足的问题,承办法官耐心进行法律释明,同时为了减轻各方当事人诉讼成本,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承办法官于7月12日赴磨西镇青岗坪村对该案件进行上门调解。
调解过程中,被告王某、王某某因一直沉浸在痛失家属的悲伤之中,认为他们已经失去了家属,二原告还一直要求他们履行修车义务,不合情理。原告倪某、陈某某也不作出让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支持,双方因此产生口舌之争。见此情形,承办法官转变了调解思路,从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甘孜藏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甘孜州分公司)入手开展调解工作。经调解,人保甘孜州分公司表示愿意承担二原告的车辆修理费,二原告也就放弃了对王某、王某某的起诉。(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