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胜诉人的合法权益,7月14日,仁寿法院依法对28名被执行人进行集中约谈,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代表、律师代表、媒体代表等共同参与、见证集中执行活动。
约谈会上,组织被执行人集中旁听了一起“拒执罪”案件庭审,旨在通过庭审的执行案例典型,警醒被执行人及时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唐某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某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仁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金、黄某君因债务纠纷,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债权人起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仁寿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确认,两人应共同偿还朱某辉、毛某文等人共计1422.05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书、调解书均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冻结了两人的银行账户。为逃避法院对资金的追查,唐某金于2015年底开始使用其女儿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进行资金周转。
2017年12月,市中院拍卖黄某君经营的仁寿县某机砖厂。两次流拍后,市中院裁定将该机砖厂以流拍价抵偿给了债权人。债权人取得该机砖厂所有权后因难以经营,遂决定出卖,唐某金向其中两位债权人付钱后,再次实际控制该机砖厂。随后,唐某金、黄某君将机砖厂股份分两次转让,共取得现金291.3万元,其资金均由受让方转入唐某金女儿的账户。唐某金、黄某君将所得资金用于其他支出,未偿还其债务。
仁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金、黄某君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采用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庭审完毕后,员额法官分别与28名被执行人进行释法明理,详细解释关于“拒执罪”“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但拒不履行”“拒不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等内容,让被执行人明确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执行法官围绕“失信惩戒力度”“冻结、扣划、查封、罚款、拘留等强制举措”“加大拒执罪追究力度”等,向被执行人讲形势、讲利害,使被执行人充分认识到拒不履行将会面临的严重后果,敦促其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李某军与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2020年仁寿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程某一直未按调解书给付抚养费。旁听庭审后,程某当即向承办法官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并当场向申请执行人付清拖欠的抚养费9427元。
刘某全与陈某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仁寿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63万元,但2013年至今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在集中执行现场,经过法官不断地耐心劝导和庭审教育,最终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现场达成和解协议,确定了履行方式和期限,现场履行4000元。
张某芳与吕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仁寿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但吕某一直未履行。执行标的仅有7229元,吕某3年时间分文未付。吕某因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被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黄某贵与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庭审教育和法官释法明理后,仍然不主动履行,也不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法警搜查中,对其手机微信、支付宝账单进行核查,发现其微信有大量交易记录,迫于执行压力,被执行人才付清了执行款。为提高司法震慑力,法院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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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执行当天,该院执行完毕8件案件,达成和解分期履行17件,撤回执行1件,现场执行到位金额760562.97元,对释法明理后仍然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拒不履行的2名被执行人,报经院长同意后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莫秀娟 李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