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隆昌市人民法院助力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为隆昌市一民营企业挽回损失440余万元。
隆昌市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某某、彭某、朱某、郭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因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某某、彭某、朱某、郭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隆昌市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隆昌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彭某某、彭某、朱某、郭某支付工程款28417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案件立案后,因执行标的额较大,执行法官钟山立即通知五被执行人,要求他们报告财产、履行义务,同时通知申请人计算资金占用利息。郭某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立即主动交纳371万余元到法院账户。此后,执行法官多次与五被执行人沟通,经五被执行人协商,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由本院对其冻结的银行存款进行扣划,本院依法扣划了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3万余元。
经过执行法官一个月的努力,本案顺利执行完毕,为隆昌市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到位工程款本息共计440余万元,为该公司挽回了巨大损失。(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