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熊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宜宾市翠屏区长江、金沙江、岷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为禁渔区,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携带网目3厘米的禁用抄网、强光头灯,到宜宾市南门桥下西行50米处的金沙江捕鱼。次日凌晨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称量,熊某某共计捕捞鲫鱼7条,重0.7千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对禁渔政策是知晓的,因为孩子想吃河鱼,所以抱了侥幸心理,趁夜间偷偷捕鱼,没想到还是被查获了。通过法庭教育,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生态的破坏,服从判决、认罪认罚,今后一定遵法守法。”熊某某说道。
法官表示,“十年禁渔”政策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关键之举,绿水青山离不开法治保障,翠屏区法院将继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为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主动参与,严守法律底线,切勿心存侥幸,用实际行动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俞佩伶 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