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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筠连法院:“执行+释法”助力纠纷化解

来源:四川筠连法院 作者:王宗揆 刘俊鹏 发布时间:2021-07-07 10:01:23

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难免有与执行法官展开以下场景的对话。

图片1:法官给当事人作调解工作.jpg

某申请执行人激动地说:“法官,为什么我的案子拖了这么久还执行不到钱,我要去告你……”

执行法官平静地说:“请您理解我们的工作,执行工作必须依法按照程序进行,您可以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便我们执行。”

某被执行人激动地说:“我被骗签字成了担保人,你们法院要是敢卖我的房子,我就去举报你们,你们要是强行腾房,我们一家人就……”

执行法官平静地说:“请控制好您的情绪,我们是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来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拒执罪。”

面对当事人的不理解、投诉举报,甚至是威胁恐吓,执行法官很是无奈。但是,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每一个执行法官的责任担当,也是彰显公正司法、为民服务的应有之举,所以执行法官总是不管面对什么困难都永不放弃,正如下面这个案件:

案情回顾

2014年3月至4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彭某两次借款共计18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部分利息,通过以房抵债方式偿还了借款本金247080元,此后未再继续还本付息,彭某于2017年2月6日诉至筠连县法院。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前偿还彭某借款本金1552096元,并约定利息另行协商处理。2017年3月8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彭某就所欠利息签订还款协议书,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全与案外人周某、邹某、卫某、杨某云、肖某五人签字捺印对偿还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但均未按期支付利息,彭某遂向筠连县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9月28日,筠连县法院作出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杨某全和五个担保人连带清偿彭某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552096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几名被执行人均躲避执行,拒不出面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官网络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27300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杨某全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查封了周某名下的外地房屋一套和外地牌照丰田汽车一辆、杨某云名下的外地牌照思威汽车一辆、卫某名下的外地房屋一套、肖某名下的本地房屋一套和本地牌照长安汽车一辆。因上述三辆车辆去向不明,法院仅能通过公安车管部门进行查封,却未能实际扣押控制。经向彭某释明可以申请对车辆下落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发布悬赏公告,以便法院顺利执行。彭某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后,线索举报人提供了周某名下的外地牌照丰田汽车的具体下落,执行法官迅速奔赴泸州将车辆成功扣押。经过拍卖程序竞拍成交后,彭某领取了拍卖款115960元(其中支付线索举报人奖励11750元)。在彭某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后,执行法官数次实地走访调查上述三套房屋的现状,原有房屋地址因旧城改造、街道调整等原因早已不存在,经与社区干部多次联系确认现有地址,终于查清了本地一套房屋和外地两套房屋的具体地址信息。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几个被执行人或躲避不见或情绪激动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周某、卫某、肖某的家属分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共有权,要求不能处理上述房屋,法院审查后一一驳回了异议申请。随后,周某、卫某、肖某及其家属又以银行房贷尚未还清、夫妻各自享有一半共同财产、全家同住成员较多、无其他房屋可居住等理由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以此阻止法院执行。同时,因为执行过程复杂漫长,彭某也是颇有微词。面对双方当事人的不理解乃至投诉举报,执行法官始终没有灰心,顶着压力,一方面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另一方面依法依规启动拍卖程序处理被执行人的车辆和房屋。执行法官考虑到本案因时间较长产生的利息金额较大,五名作为担保人的被执行人于法应该还钱,于理偿还较大金额利息难免存在怨言等因素,如果简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若能达成执行和解才是最佳处理方式。经过多次组织调解,在执行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冰释前嫌各自作出让步,最终达成支付利息1132500元的执行和解协议。

本案的圆满执结,只是执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畏艰难、勇于担当的一个缩影。“征途漫漫,唯有奋斗。”正是依靠每一名执行法官的担当作为、默默奉献,才构筑起了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防线。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王宗揆 刘俊鹏)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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