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法官,感谢你今天费心一上午,今天拿1万,剩余的款我一定分期按时支付。”7月6日,在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四名合伙纠纷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19年10月,任某、蔡某等四人合伙在屏山县城经营一家火锅店,各出资25%。在合伙经营期间,任某、蔡某还向其他两位合伙人有部分共同借款。2020年1月经各方协商,任某、蔡某将其所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余二人后退伙。经结算,还应得退股款及经营收益共计66014元,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5500元至付清为止。因大家在合作经营期间对于合伙期间的账目存在较大争议,案件调解无果,最终作出了由二被告退还原告退伙利润66014元及利息的判决。
出于对合伙期间纠纷的争议,被告未自觉履行义务,任某、蔡某二人不得不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在找到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对于判决书中确认的应当支付的退伙利润款部份事实和责任分担存在意见,故对应当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义务毫不理会。
办理执行案件的钟法官认真阅读了一审民事判决书,从法律规定方面对被执行人提出的疑问一一做了解释,把强制执行的规定给被执行人进行宣讲,并着重讲明违反执行规定的严重后果。被执行人消除了抵触情绪,表示愿意当庭履行部分款项,并希望法院原谅其原来的错误认识和对法官的抵触态度,案件得到了圆满的执行。
(吴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