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0日,攀枝花市仁和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周某罚款10000元。
2018年4月,被执行人周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申请人殷某以出具借条的方式借款1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之后殷某便向周某交付了全部款项。但在借款到期后,周某未归还借款,申请人殷某出于无奈便向仁和区法院提起诉讼,仁和区法院依法判决并支持殷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周某偿还殷某借款150000元。判决生效后,周某仍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殷某便于2019年6月向仁和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周某到院说明情况,并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执行法官结合周某的实际财产情况和当事人双方意愿,最终于2019年8月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周某当场支付殷某10000元的前提下,周某之后每月支付20000元给殷某直至剩余金额还清为止。
2021年6月,申请人殷某向执行法官反映,被执行人周某自签订和解协议之后,前后一共只给付了19000元,在申请人殷某找到周某时,周某便以各种理由推脱付款。2021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周某在执行法官的通知下到院说明情况,但即使是在执行法官的询问下,周某也坚持声称因为疫情等各种原因,自己无力偿还。随即,执行法官要求周某打开微信,查看其中转账流水,发现仅在2021年6月,周某仅在微信支付上便收款十余万元,支出二十余万元。这时周某狡辩该微信关联银行账户不是其本人所有,企图蒙混过关,但经执行法官当场比对,该微信关联银行账户确为周某本人注册使用。最终,在各项事实的印证下,周某自作聪明的谎言不攻自破,周某也承认自己是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之前是出于个人的一些想法才没有履行。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申请人殷某到场后当即支付10000元。
鉴于被执行人周某达成和解协议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出于对周某不诚信行为的惩戒与威慑,同时考虑到周某在谎言被揭穿后的悔错认错态度,经合议庭合议,仁和区法院决定对周某罚款10000元。在宣读决定后,周某当场表示认错认罚。
下一步,仁和区法院将督促周某严格按照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努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及时兑现。(曾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