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多次组织我们执行和解,特别是对于本案违约金的处理为下一步处理同类纠纷起到了示范,真的是为我们民营企业纾难解困,度过经济难关。”这是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办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表达的感谢。
2013年7月,四川省宜宾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屏山县新县城某小区的安置房栏杆及扶手制作安装工程交由翁某等人制作,2014年5月完工后,翁某个人部分工程款总计163616元,扣除已支付的85000元,还有78616元尚未支付。经多年不断催收,尚有74700元尚未支付。双方在法院支持下达成分期支付的民事调解协议,但被告公司再一次未按期履行义务。
2021年3月12日,因被告公司未按照民事调解确定的自觉履行义务,翁某向屏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表示,该公司属于原集体企业改制,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没有异议,但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部分无力履行,希望可以免除违约金并适当减少工程款金额,公司可以想办法一次性付清。如果公司债务均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那么公司将资不抵债,只能申请破产。
执行法官在听取被执行人意见后,将意见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起初并不同意,认为工程款项没有按时支付,自己也遭受了损失。执行法官没有灰心,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帮助各方分析利弊,最终申请表示放弃违约金及适当工程款,被执行人当庭一次性付清,并为今后该项目类似纠纷处理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吴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