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队伍教育整顿及党史学习教育,切实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工作动力和实实在在成果,2021年6月18日,凉山中院行政庭与凉山州社保局围绕对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职工进行双重赔偿制度的落实情况召开座谈会。
2020年12月以前,凉山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工伤保险待遇核算、支付时,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职工适用补偿性的单赔偿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4月2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职工,应当实行双重赔偿。上述司法解释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职工不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算的补偿性单赔偿保险待遇,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此类纠纷大量涌入法院。
为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尺度,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节约诉讼资源,凉山中院在按照双重赔偿的原则进行判决的基础上,于2020年12月4日向凉山州社保局作出《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相关问题的司法建议》,建议全州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在对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职工按照双重赔偿的原则进行赔偿。
在座谈中了解到,自作出该司法建议后,截止2021年6月11日,全州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对涉及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职工,均按照双重赔偿的原则支付,总金额达1100967.89元。凉山中院与凉山州社保局实质性化解了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在办理该类社保业务过程中与工伤职工之间的行政争议,从根本上杜绝了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补偿不合理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诉源治理成效显著。座谈会上,参会人员还就工伤认定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存在的难点和疑点问题进行交流讨论。
凉山中院将继续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真正做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切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