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在叙永县水尾镇月明村村民委员会巡回审理了蒋某诉蒋小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村委会干部及村民参与了旁听。
2019年元月,蒋某与老伴去女儿家探亲,两天后回家却发现蒋小某私自在其自留山上建了一个长、宽为1米的水池,经村社调解处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拆除该水池。
法院经审理查明,蒋小某系蒋某的儿子,双方是以家庭成员身份共同承包经营该林地,双方并没有对林权进行分割处理。本案争议的林地属于双方共有的林地,蒋小某为自家饮用水建设该水池,是出于正常生活需要,水池建设在蒋小某房屋的后面,并不影响蒋某的正常出行和生产生活,因此,不存在侵犯蒋某合法权益的事实。故法院依法驳回了蒋某的全部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两父子的争议其实并非修水池,而是双方有家庭矛盾。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蒋某作为蒋小某的父亲,蒋小某作为蒋某的儿子,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而不是为家庭琐事而争吵不休。希望双方今后能和谐相处,蒋小某多想想父亲曾经抚养自己的艰辛,蒋某多想想儿子成家立业的不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不再争吵,和好如初。
(叙永法院 夏益艳 任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