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提升辖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6月22日,东坡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某为节约生产成本,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购废旧油桶加工后利用。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在陈某某安排下,从眉山周边运输、收集废旧铁桶,段某某负责将废旧油桶切割成铁片、桶盖和桶底,并收集残留在桶内的废油。
被告人官某系某不锈钢公司采购部副部长。官某为谋取私利,明知被告人李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私自将公司的408个废旧油桶以每个20元的价格提供给李某某,从中获利8160元。被告人李某某为赚取差价,明知陈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将该408个废旧油桶以每个28元的价格提供给陈某某,从中获利3264元。被告人陈某某安排孟某某、王某某从该不锈钢公司运输回该408个废旧油桶。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切割铁桶过程中收集的废矿物油、废有机溶剂、已经切割好的废桶皮、废弃矿物油铁桶等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属性包括易燃性和毒性。
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王某某、段某某、李某某、官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同时提起了要求六被告人赔偿16万余元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的公益诉讼,法庭一并进行了审理。
目前该案已审理已终结,法庭将择期宣判。
(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