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泸县法院到潮河镇巡回审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邓某、杨某、高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2月,被告人邓某同被告人高某、杨某等前往云南边境,采取徒步的方式从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永和口岸检查站旁的一小路偷越国边境出境至缅甸佤邦务工。2020年6月,被告人高某从缅甸佤邦非法进入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查获。2020年12月,被告人邓某、杨某为回国,主动到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永和口岸投案。另外,被告人邓某、杨某在2010年至2019年期间曾有一次共同从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偷越至缅甸务工,后又偷越回国。2021年3月,三被告人主动到泸县公安局投案。
泸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杨某、高某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泸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今天泸县人民法院到我们潮河镇巡回审判这个偷越国(边)境案,把法律送到我们家门口,方便了群众对法律的了解,更让我们深受教育,真的是非常感谢。”为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泸县法院巡回审理此案,潮河镇村社区干部、网格员、群众代表等七十余人参与旁听。
(郭红 沈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