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切实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坚持司法为民理念,依托“枫桥式”法庭的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完满化解一件涉及群众安居乐业的案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原告陈某某和江某某与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原告购买被告房屋后,在原告办理房产证准备入住时,才发现被告私自对房屋的阳台进行了改造,将其并入了隔壁被告另一间房屋,造成了被告交付原告的房屋面积与房产证上面积有所减少,双方多次沟通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到法院。
承办法官在接手案件阅卷后,发现原告系为改善居住条件的老年人,为购买案涉房屋几乎用尽积蓄,如不能妥善解决此案,势必造成原告不能很好的安居,乐享晚年生活。
承办法官遂多次找到被告,对其耐心细致的进行民法典物权编的宣讲,让其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过多次给被告释法讲理,最终,原告同意与被解除案涉合同,被告自觉退还原告所购房款。承办法官亦严正告知被告,未予恢复房屋原状前不得再行出售案涉房屋。
至此,双方握手言和,原告陈某某和江某某把一面绣有“执法为民 高效公正”的锦旗送给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法院积极高效为民办实事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