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隆昌市人民法院石燕法庭在石燕桥镇桐梓园村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审理原告魏某甲诉被告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赡养纠纷一案,石燕桥镇两名人大代表、石燕桥镇桐梓园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及文书等参与旁听。该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开了困扰原、被告二十余年的心结,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原告魏某甲现年77岁,年老体弱,育有两儿一女,长子魏某乙、次子魏某丙、女儿魏某丁,即原告与被告为父子、父女关系。次子魏某丙系肢体残疾人,一直靠低保维持生活,无其他经济收入,原告平时是由次子魏某丙和女儿魏某丁照顾起居生活。
原告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在隆昌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24064.39元,住院期间,由被告魏某丙、魏某丁照顾。原告出院后,多次要求被告魏某乙支付相应医药费,但其拒不支付且不接听原告的电话。虽经众多亲属、村干部作被告魏某乙的思想工作,但被告仍拒绝履行义务。后来,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魏某乙支付原告医药费24064.39元的二分之一(即12032.20元);判令被告魏某乙、魏某丁承担原告之后产生的医药费、护理费的二分之一。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及时联系在北京的被告魏某乙,先是了解被告魏某乙不愿支付原告医疗费的原因,再与桐梓园村党支部书记联系,掌握原、被告的家庭情况,最终找到问题的关键是被告魏某乙认为原告有三个子女都应当承担医疗费,二儿子虽然是残疾人,也应出一份力,且二儿子因身体问题早年原告也花费了很多金钱在他身上,被告魏某乙感觉父亲偏心老二,心里过不了那个坎,心结已达二十余年,常年在北京漂泊,感受不了家庭的温暖。
审理过程中,经过承办法官向三被告释法明理,被告魏某乙在庭审中把自己心中二十余年的委屈全部说了出来,在人大代表及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共同劝解下,最终促成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魏某乙当庭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被告魏某丙也适当承担了原告的部分医疗费,对原告以后产生的医疗费由被告魏某乙、魏某丁各自承担40%,被告魏某丙承担20%。(张芮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