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狩猎案,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五金店购买射钉器,从网上购买握把、无缝钢管等物,于2021年1月在其家门口采用焊机焊接的方式非法改装射钉枪后,将枪支存放于家中,至2021年3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制造的射钉枪属于枪支。
2020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将在街上购买的铁夹安装在禁猎区屏山县龙华镇某村某组的山上猎捕野生动物,先后捕获野生动物两只,其将猎捕到的野生动物尸体存放在自己家中的冰柜内,至2021年3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认定,被捕获的两只野生动物为猪獾、果子狸,均为“三有类”野生动物;其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铁夹属于屏山县人民政府禁猎公告中禁止使用的工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以及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理:我国对枪支实施严格的管理,任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处罚。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任何涉枪涉爆行为都要三思而后行;同时也要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不可猎捕、杀害、损毁野生动植物,共同维护生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