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被告人彭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5日,屏山县农业农村局、屏山县公安局等八个单位共同发布了《关于屏山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通知明确了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屏山段金沙江、岷江、越溪河干流及一级支流十年禁渔,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县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方式的捕捞作业。2021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到屏山县龙华镇八仙山村“观音桥”(小地名)志和汽修厂下方的大龙溪河内,用撒网的方式捕鱼,回家途中被民警查获。经称量,彭某某共计捕捞白鱼、沙壳鱼等各种野生鱼类1.25千克。经屏山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彭某某所使用的渔具属于地拉网类,是禁止使用的渔具。案发后,彭某某按主管部门要求向作案河道内投放2000尾鱼苗恢复生态。
法院认为, 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投放鱼苗恢复生态,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