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屏山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郭林 发布时间:2021-06-22 09:09:36

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被告人彭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微信图片_20210621210933.jpg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5日,屏山县农业农村局、屏山县公安局等八个单位共同发布了《关于屏山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通知明确了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屏山段金沙江、岷江、越溪河干流及一级支流十年禁渔,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县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方式的捕捞作业。2021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到屏山县龙华镇八仙山村“观音桥”(小地名)志和汽修厂下方的大龙溪河内,用撒网的方式捕鱼,回家途中被民警查获。经称量,彭某某共计捕捞白鱼、沙壳鱼等各种野生鱼类1.25千克。经屏山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彭某某所使用的渔具属于地拉网类,是禁止使用的渔具。案发后,彭某某按主管部门要求向作案河道内投放2000尾鱼苗恢复生态。

法院认为,   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投放鱼苗恢复生态,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郭林)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