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筠连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因借款合同纠纷,母某某将王某诉至筠连县法院,法院于2020年7月裁定查封王某名下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2020年8月,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母某某借款本金291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未予履行,母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王某却拒不配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遂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并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将查封车辆交付执行,但王某仍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的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法院遂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筠连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王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已在案发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义务,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为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对抗执行空间,筠连县法院持续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联动协调,形成强大打击合力,达到审理一案、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古静 刘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