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法院执行王某与牛某、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为12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每月支付申请人2000元直至款清为止。但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且未向该院申报财产,王某遂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
2021年6月2日上午,区法院依法对牛某送达《拘留决定书》,拟对牛某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在送牛某去仁和医院体检过程中,申请人王某与牛某在医院重新达成和解协议,且牛某将之前和解协议承诺的应还款项20500元当场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牛某表示谅解,且向法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法院不再对牛某实施拘留。仁和区法院鉴于被执行人牛某悔过态度较好,且当场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故决定暂不将被执行人牛某送交市拘留所实施司法拘留。若牛某仍然未按照协议分期支付,再将牛某依法移交市拘留所实施拘留。
司法拘留既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处罚,也是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手段。我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运用宽严相济的方式既能让申请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又利于此后尚欠款项的履行,真正体现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