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冷某于6月10日上午在资中县发轮镇敬老院外河边履行增殖放流修复责任,增殖放流价值2442元的鱼苗。资中县法院、资中县检察院和资中县城乡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见证此次放流修复活动。
2020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冷某划船至球溪河资中段,在球溪河水域内投放10条地笼网。2020年10月19日上午,冷某划船至球溪河水域收取其投放的地笼网,捕获翘嘴鲌、大鳍鱯、黄颡等鱼5.79公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冷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惩处。冷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愿意赔礼道歉并履行增殖放流修复责任,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冷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冷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责令被告人冷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内江市资中县球溪河水域增殖放流不低于价值2433元,规格为5-7厘米的鳙或鲢鱼鱼苗。
被告人冷某在履行增殖放流修复责任后表示,在此次事件让他懂得了河段禁渔是非常有必要的,生态环境与人们息息相关,所有人都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我们的家园。(彭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