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和陈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儿,本以为这个小天使的降临会让先天有缺陷的杨某和陈某更加恩爱,小家庭更加稳固,结果事与愿违,两人最终因为不停的吵架而分居,只有一岁零两个月的女儿被母亲陈某带回娘家。杨某一气之下将陈某起诉到叙永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且取得女儿的抚养权,经过承办法官的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等待判决的过程中,原告杨某趁着陈某娘家无人,暴力将女儿抢走并将其藏起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属于母亲陈某,在叙永法院干警的协助下,孩子顺利回到了母亲身边。
孩子不是属于某人的私人物品,是生命独立的个体,他们有自己生命的尊严,任何人都不能侵犯。本案中杨某以为将孩子强抢在身边就会拥有孩子,殊不知这是一种自私的想法,也与法律规定相悖,抚养权不是个人臆想,而是法律的规定。
(叙永法院 刘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