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孔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在内江市经济开发区、市中区、东兴区等地通过撬锁、骗被害人拉货趁被害人不备的方式多次盗窃了多名被害人的电动三轮车,并将盗窃车辆通过物流出售给被告人黄某某、蔡某某。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受理被告人黄某某、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发现本案被害人多为农民,且被盗三轮车均为生产工具,承办人遂以全力为农民追赃挽损为原则,耐心对二被告人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宣传教育,力促二被告人积极退赔,争取宽大处理。最终为9名农民追回经济损失35250元,并一次性集中发还。
市中区法院一直注重打击犯罪与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相结合,尤其重视涉农案件,力求高效审理,帮助农民迅速止损,恢复农业生产。该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继续最大限度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为人民群众办更多好事、实事,为营造安定有序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秩序发挥司法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