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厉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提高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为建设成都都市圈美丽经济示范区·大雅幸福新家园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6月4日,在第50个“世界环境日”前夕,丹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来到丹棱县顺龙乡小学,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顺龙乡镇干部、村组干部、网格员、村民代表等70余人旁听庭审,被告人尤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尤某来到丹棱县顺龙乡幸福村5组,以人民币4200元的价格购买汤某林内的2株楠木,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购买李某林内的1株楠木,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购买赵某林内的1株楠木。次日,尤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采伐了购买的4株楠木。经四川省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汤某林内被采伐的2株树木树种均为樟科楠木属楠木,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起源关系为野生,即自然飞籽成林,非人工种植,树木蓄积为2.1942立方米,树龄为81-83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尤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庭审中,尤某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今后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庭审结束后,刑庭庭长汪成虎结合近年来审理的部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例,向旁听群众讲解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干警一行还向旁听群众发放了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等宣传资料。旁听群众纷纷表示,这样的庭审很生动,也很有意义,通过旁听庭审和聆听法官的讲解,深刻认识到了保护自然环境的重要性,并会以此为鉴,好好保护身边的环境资源。
近年来,丹棱法院一直致力于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犯罪,并注重加强法治引导。2018年以来,共审理滥伐林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类刑事案件25件,判处27人,开展专题法治宣传活动13余次。通过惩治犯罪和法治宣传相结合的方式,让公众更加了解环境资源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破坏环境资源行为,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