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好人呀!好法官,谢谢你们的关心和帮助,拿到这个钱我就可以放心做手术了……”原告刘某全在电话中激动地说。近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定保险公司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刘某全先予执行医疗费12万元,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了刘某全的燃眉之急。
2020年9月4日,肇事者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沱江大桥向经南美路往321国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内江东兴区境内,与对向行驶的原告刘某全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全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内江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现该名肇事者已逃逸,原告刘某全被评定为八级伤残,急需进行第二次手术治疗。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交警部门协同处理,力争尽快找到肇事司机以明确侵权主体,快速审结案件。同时,上门看望受害人刘某全,通过面对面交流了解到,刘某全已年过六旬,每月仅有一千余元的社保收入,无其他收入来源,因欠医院巨额医疗费不能支付,在受伤处未完全治愈的情况下被迫先行出院,交通事故发生后亦未得到任何赔付,已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为尽快化解该起纠纷,解决刘某全的手术费问题,承办法官反复研究该案,查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着“救人第一”和“就案办案”的原则,承办法官建议可采取先予执行的方式解决刘某全的手术费问题,剩余损失部分待明确侵权主体后可再另行主张。
5月20日,经刘某全申请,东兴区法院作出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裁定保险公司立即向刘某全支付医疗费12万元。承办法官亦立即向保险公司送达该文书,并再三嘱咐该保险公司尽快将执行款支付到位。款项支付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电话告知刘某全,并就案件后续程序进行了法律释明,打消了刘某全的后顾之忧,用法用情用心为当事人解决了“急难愁盼”。(梁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