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柳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柳某等人上诉,维持丹棱县法院一审判决,共有34人获刑。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柳某犯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丹棱县法院在一审中查明,柳某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后,逐渐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从而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吸毒人员壮大自己的势力。自2012年以来,柳某、何某、万文某、柳佳某等人相对固定地纠集在一起,以丹棱县城区为核心区域,在该地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房地产开发征地拆迁过程中,以寻衅滋事达到拆迁目的;长期在丹棱县境内开设赌场,以赌养恶、以恶护赌;在丹棱县城及周边地区共同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称霸一方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柳某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何某、万文某、柳佳某等人系该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多名被告人系该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其余多名被告人分别参与该集团实施的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犯罪。
丹棱县法院判决:柳春犯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其余被告人刑期不等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柳某等人提起上诉。
眉山中院认为,柳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柳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上诉人柳某等人的上诉理由和各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均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