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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斗殴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28 17: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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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8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柳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柳等人上诉,维持丹棱县法院一审判决,共有34人获刑。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柳犯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丹棱县法院在一审中查明,柳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后,逐渐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从而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吸毒人员壮大自己的势力。自2012年以来,柳、何、万文、柳佳等人相对固定地纠集在一起,以丹棱县城区为核心区域,在该地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房地产开发征地拆迁过程中,以寻衅滋事达到拆迁目的;长期在丹棱县境内开设赌场,以赌养恶、以恶护赌;在丹棱县城及周边地区共同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称霸一方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柳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何、万文、柳佳等人系该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多名被告人系该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其余多名被告人分别参与该集团实施的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犯罪。

  丹棱县法院判决:柳春犯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其余被告人刑期不等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柳等人提起上诉。

  眉山中院认为,柳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柳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上诉人柳等人的上诉理由和各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均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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