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办理一起争夺子女抚养权纠纷案,离奇的是争夺人不是父母之间,而是两个男人之间。谁才是真正的父亲,是案件争议的焦点。
2013年7月,黄某甲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分别生育一子一女,2010年1月生育长子黄某乙,2017年9月生育次女黄某丙。由于双方婚后长期在不同地方打工,聚少离多,导致夫妻关系不和。2020年3月,双方协议离婚。女罗某丙归黄某甲抚养。
2016年期间,李某在外地打工与刘某结识,因互生好感而发生同居事实,后李某怀孕,并于2017年9月生育一女,取名黄某丙。2020年10月,刘某怀疑罗某丙为自己与李某所生,故委托鉴定亲子关系,鉴定结论为:支持刘某是黄某丙的亲生父亲。
双方之间纠纷,经协商无果,刘某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确认刘某与黄某丙之间存在亲子关系;2.判决变更抚养权,确认黄某丙由刘某抚养。黄某甲应诉后对刘某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结论为排除黄某甲为黄某丙的生物学父亲。为此,黄某甲在知晓黄某丙非其亲生,同意变更亲子关系和子女抚养,同时提起反诉,请求判决李某与刘某赔偿罗某甲精神损失10万元,返还抚养黄某丙的抚养费20万余元。
法官说理,生物学亲子关系的确认涉专门性问题,根据两份亲子鉴定意见,且李某承认刘某的亲子关系及变更子女抚养的诉求,故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黄某甲的反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庭口头裁定,不予受理,黄某甲可依法另行主张。该反诉属民事侵权之给付之诉,而本诉属亲子关系之确认之诉,及子女抚养之变更之诉,其反诉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与本诉不同,又不会吞并或抵销本诉的诉求;反诉既有本诉原告刘某,又有本诉被告李某,其反诉的对象已超出本诉原告范围。在黄某甲与李某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以实际行动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李某与刘某同居并致李某怀孕,该二人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伦理与公序良俗,对黄某甲造成精神损害,黄某甲有权提起民事侵权之诉。
(彭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