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杨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余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甘某单独或者分别伙同被告人杨某、余某,以为他人申请代办信用卡为名,让对方出示手机、信用卡以卡办卡,在使用对方手机及信用卡进行操作过程中,趁对方不注意时,用事先准备好的一部可免密支付的“联通IPAY”POS机盗刷对方所提供信用卡里的资金。其中甘某参与犯罪23起,犯罪数额为21800余元;杨某参与犯罪16起,犯罪数额为14200余元,余某参与犯罪5起,犯罪数额为4500余元。三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获得书面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杨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共同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余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甘某、杨某有坦白情节,三人均获得谅解、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理:本案与信用卡诈骗罪有所区别,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是“使用了他人的信用卡”,但是并没有“冒充他人身份”,因为其刷卡的终端设备无需输入密码,被告人在使用的过程中没有假冒他人身份便直接窃取了被害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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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