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分水镇某村民陈某某因与邻居王某产生纠纷后将王某打伤,分水镇派出所办案民警多次电话通知陈某某去派出所调查处理,陈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分水镇派出所民警商某和辅警赵某遂驾车到陈某某住处,持《传唤证》依法传唤陈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陈某某以王某未去派出所为由拒绝前往派出所,并造谣警察办案不公,煽动其家属妨碍警察依法传唤,办案民警无奈下请求支援,在派出所民警赶来现场支援,处理阻拦家属的过程中,陈某某采用脚踢、口咬、抢夺警棍等方式暴力妨害警察执法,造成两名警察腰部、腿部软组织损伤,后陈某某被强制带到派出所,到达派出所后陈某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但悔之晚矣。
陈某某暴力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法的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起诉到叙永县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向受伤警察道歉并获得了谅解,鉴于陈某某在审判时处于哺乳期,且其认罪认罚态度较好,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人民警察肩负维护一方安宁的使命和职责,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配合,不得妨害和阻拦,违法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轻则受到治安处罚,重则有牢狱之苦。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叙永法院 谢登虎 田芮)